勞工法例Q&A

勞工法例Q&A

勞工法例Q&A
僱傭條例

A: 所有僱員,無論他們每星期工作多少小時,都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法定假日;工資保障;及職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

A: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所有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均可享有條例下,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的權益。

A:《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因此,為避免誤會及確保權益,在訂定合約前必須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A: 僱主須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薪金。僱主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仍未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A: 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通知期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通知期無需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7天通知見表二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見表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一個月通知見表二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而相應的代通知金見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

「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通知期的月數
假期條例

A: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最少7天有薪年假。

A: 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A: 2022年起有13天有薪假日。

A: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A: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年終酬金

A: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否則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辭職,不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僱傭合約中應該指明酬金期,如果沒有指明,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A: 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分年終酬金 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強積金

A: 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只可在條例指定的情況下扣減僱員的工資。如僱主扣除僱員的工資以支付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工資

A: 每小時37.5元

A: 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

A:在計算最低工資時,《最低工資條例》沒有規定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要以一小時計算,法例只是規定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亦須計算在內。因此,不足一小時的工作時數亦須按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

例子:

僱員在某一工資期內包括超時工作8小時45分鐘在內的總工作時數為208小時45分鐘(即208.75小時),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為每小時37.5元(由2019年5月1日起),僱員於該工資期按總工作時數計算的最低工資應為:

208.75小時(總工作時數)× 37.5元(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7,828.1元(最低工資)

A: 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也同時處於《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因此,如僱員在用膳時間是按照僱傭合約、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駐僱傭地點當值,則不論該僱員當時有否獲派工作,該段時間應包括在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內。相反,如僱員在用膳時間不是《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所指的情況,該用膳時間便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

此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用膳時間。雖然《僱傭條例》沒有就用膳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但如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僱傭條例》已就這方面為僱員提供保障。

A: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包括佣金(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除外)。因此,除屬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佣金外,佣金屬工資並須按《僱傭條例》的規定而支付。勞資雙方在沒有抵觸其他法例的情況下可藉僱傭合約協定佣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在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的佣金,會按照僱傭合約算作為須就其所屬的工資期支付的工資。如僱傭合約已協定佣金須就多個工資期支付,在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亦會按照僱傭合約算作為須就其所屬的工資期支付的工資。

此外,《最低工資條例》亦因應佣金的獨特情況,提供下列條文供僱主及僱員在將佣金計算為須支付工資時應用:1) 在僱員事先同意下 2) 於工資期首7天後而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