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例Q&A

劳工法例Q&A

劳工法例Q&A
雇佣条例

A: 所有僱员,无论他们每星期工作多少小时,都可根据《僱佣条例》享有法定假日;工资保障;及职工会不受歧视的保障。

A: 《僱佣条例》并没有区分「临时工」、「兼职」、「替工」、「长工」及全职僱员。所有受《僱佣条例》保障的僱员均可享有条例下,例如工资支付、工资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权益和保障。僱员如连续受僱于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贴等的权益。

A:《僱佣条例》只适用于根据僱佣合约受聘的僱员及其僱主。因此,为避免误会及确保权益,在订定合约前必须辨清自己属于僱员还是判头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A: 僱主须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薪金。僱主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仍未支付工资给僱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A: 如果合约是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佣情况通知期代通知金
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首个月无需通知期无需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僱佣合约有明确规定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见表二
僱佣合约无明确规定不少于7天通知见表二
无试用期/ 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僱佣合约有明确规定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见表二
僱佣合约无明确规定不少于一个月通知见表二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僱主或僱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僱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僱员工资的日数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僱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通知期的月数
假期条例

A: 僱员按连续性合约受僱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最少7天有薪年假。

A: 如僱员在一个假期年内受僱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僱外,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僱佣合约,都可获发放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A: 2022年起有13天有薪假日。

A: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给僱员。
僱主如违反这项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

A: 僱员按连续性合约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便可累积2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1个月可累积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个受僱期间持续累积,但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120天。

年终酬金

A: 除非合约另有规定,否则僱员在酬金期完结前辞职,不可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终酬金。僱佣合约中应该指明酬金期,如果没有指明,则以农曆年度计算。

A: 僱员在1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僱不少于3个月,而被僱主解僱(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僱),可按比例获得部分年终酬金。

 如曾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僱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分年终酬金时,该段试用期(以3个月为上限)不得包括在内。但倘若合乎资格,在计算部分年终酬金 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僱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强积金

A: 不可以。根据《僱佣条例》的规定,僱主只可在条例指定的情况下扣减僱员的工资。如僱主扣除僱员的工资以支付强积金计划的僱主供款,属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工资

A: 每小时37.5元

A: 于紧接该工资期后的第7天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支付

A: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最低工资条例》没有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要以一小时计算,法例只是规定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计算在内。因此,不足一小时的工作时数亦须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

例子:

僱员在某一工资期内包括超时工作8小时45分钟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为208小时45分钟(即208.75小时),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为每小时37.5元(由2019年5月1日起),僱员于该工资期按总工作时数计算的最低工资应为:

208.75小时(总工作时数)× 37.5元(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7,828.1元(最低工资)

A: 如僱员在用膳时间也同时处于《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因此,如僱员在用膳时间是按照僱佣合约、或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而留驻僱佣地点当值,则不论该僱员当时有否获派工作,该段时间应包括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内。相反,如僱员在用膳时间不是《最低工资条例》工作时数所指的情况,该用膳时间便不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此外,如按照僱佣合约或劳资双方的协议,用膳时间是属于僱员的工作时数,计算最低工资时亦须包括这些用膳时间。虽然《僱佣条例》没有就用膳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但如劳资双方经已按照僱佣合约或协议,将用膳时间计算入僱员的工作时数内,则僱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或取消有关工作时数的合约条款或协议,《僱佣条例》已就这方面为僱员提供保障。

A: 根据《僱佣条例》,工资的定义包括佣金(属于赏赠性质或由僱主酌情发给的佣金除外)。因此,除属赏赠性质或由僱主酌情付给的佣金外,佣金属工资并须按《僱佣条例》的规定而支付。劳资双方在没有抵触其他法例的情况下可藉僱佣合约协定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在判断僱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根据僱佣合约须支付的佣金,会按照僱佣合约算作为须就其所属的工资期支付的工资。如僱佣合约已协定佣金须就多个工资期支付,在判断僱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时,亦会按照僱佣合约算作为须就其所属的工资期支付的工资。

此外,《最低工资条例》亦因应佣金的独特情况,提供下列条文供僱主及僱员在将佣金计算为须支付工资时应用:1) 在僱员事先同意下 2) 于工资期首7天后而于紧接该工资期后的第7天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支付的佣金